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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堕胎权


2011-03-07 10:05:16 作者:方舟 来源:《信德报》2011年2月1日,4期(总第435期)

    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条的内容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此解释引来了社会各方热议,有人发出“无限制的堕胎权是对生命的集体漠视”的质疑之声,也有人表示“女性堕胎权可避免女性沦为生育工具”的赞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只是女性的堕胎权和男性的生育权之争。但是,从宗教的角度来看,其间则牵涉到信仰、良知、生命权等种种。
    无论从世俗的还是宗教的角度看,生育自古至今都是一项神圣的事情,人类也都一直以繁衍后代、生子添丁为荣。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堕胎”行为的出现似乎也是必然,并且早已从个人隐私转变成了社会公共现象。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件大事情,人权运动和宗教神学都曾不断影响它们对堕胎的认识和立场。
    西方国家普遍信仰的基督宗教谴责堕胎的历史由来已久。天主教向来认为人为的堕胎是一种犯罪行为,主张政府应该立法禁止这种罪行。梵二会议(1962-1965年)以后,天主教教会仍坚持严格禁止堕胎的立场。因为天主教认为,胎儿在受孕之初成为人,便享有包括生命在内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基督新教同样反对堕胎。
    一些欧美国家反对堕胎也就是受基督宗教思想的影响。在19世纪中叶以前,美国大多数州只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84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到1910年,除肯塔基州外,美国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尽管其后愈演愈烈的人权运动和妇女运动,让美国妇女在1973年取得了堕胎权,但众多宗教团体谴责、反对堕胎的声音从来就没有停止。
  伊斯兰教反对随意堕胎的道德观和宗教观,与其先知穆罕默德的人生经历及他对伊斯兰教诞生前阿拉伯社会的旧习改革有密切关系。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中亦有对杀(女)婴行为明确禁止的记载。
  宗教禁止堕胎或是反对堕胎,最主要的原因是堕胎违反了宗教对爱的提倡。这在我国同样是成其理由的。我国的本土宗教道教与其他世界宗教一样,主旨是爱惜人的生命,尊重人类自身的生命价值。道教反对堕胎,认为胎儿也属人的生命,享有灵性。《老君说一百八十戒》第十三戒:不得以药落去子。《老君说百病》中记载:教人堕胎是一病。而在佛教的教义里,堕胎是犯杀戒——五戒中最严重的罪。佛教认为,堕胎,断其命根,失其人身,同时也断了其此世修行得度的解脱因缘,何其残忍!
  换一个角度,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也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妇女的情绪和精神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堕胎之前就犹豫不决,堕胎之后则会产生负罪感、懊恼、悔恨、沮丧、做恶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等,严重时还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以此看来,女性堕胎权的取得或是失去已毫无意义。
    我们反对堕胎,很大程度上是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从夫妻平等、男女平等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堕胎并不仅是一种权利和自由。我们主张捍卫人的尊严和自由,更主张捍卫对生命的尊重。
    ——摘自2010年11月23日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第五版

本文标题:宗教与堕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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